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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延民初字第1227号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9-17)



    (2015)延民初字第1227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胡新芬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英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耿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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