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227号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9-17)
(2015)延民初字第1227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胡新芬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英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耿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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