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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延民二初字第345号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11-6)



    (2015)延民二初字第345号
    原告王廷波。
    被告袁治根。
    原告王廷波诉被告袁治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廷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廷波承担。
    审判员  李东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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