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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延民初字第1393号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10-28)



    (2015)延民初字第1393号
    原告刘某。
    被告马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闫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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