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二初字第356号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延民二初字第356号
原告李亚楠。
被告徐建志。
被告李法莲。
原告李亚楠诉被告徐建志、李法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亚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亚楠承担。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齐英爽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