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卫民初字第1286号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5-9-7)



    (2015)卫民初字第1286号
    原告李某。
    被告靳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靳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复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孟松峰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