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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原刑初字第188号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5-9-10)




    (2015)原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原阳县,现住原阳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5年1月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月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月24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2015年2月16日被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16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新全,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丽媛出庭支持公诉,证人郭某某、夏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新全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于2013年至2014年12月担任原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大队一中队队长期间,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等情况。豫GXXXXX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的道路运输证已于2013年9月21日到期。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对辖区内车辆进行巡查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未见到豫GXXXXX客车的道路运输证及当时司机毛某甲(已起诉)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在豫GXXXXX车主之一董某某(另案处理)找人说情后,仅口头警告就将该车予以放行,未发现豫GXXXXX客车营运证过期而继续从事非法营运的情况,未按照规定落实责令停止的义务。在其他巡查执法过程中,也未按照法律规定落实对客货集散地重点检查的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和打击豫GXXXXX客车从事非法营运,致使2013年12月4日仅具有B2驾驶资格的毛某乙(已判刑)驾驶该非法营运大型普通客车行至原阳县解放路米原线22号线杆处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18人不同程度受伤的后果。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户籍证明、未经改造经营期限到期车辆表、会议记录、公告、证明等,证人董某某、毛某甲、辛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无异议,辩称自己负有一定责任,但是轻微,要求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某某在查处到该车时进行的处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处罚,处罚结果与实际所造成的重大损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道路运输证到期时间在一个月内可以放行,被告人没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从2013年11月1日到事件发生,被告人胡某某被抽调到黄河桥治超,客观上无法从事临时检查活动,认为被告人有一定过错,没有达到犯罪所要求的程度,不宜按照犯罪处理。如果判处被告人有罪,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并提供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3年至2014年12月担任原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大队一中队队长期间,负责打击非法营运、保护合法经营,监督检查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依法对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工作。毛某甲和董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购买的豫GXXXXX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运营线路是从原阳县城至蒋庄王屋。该车道路运输证已于2013年9月21日到期。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对辖区内车辆进行巡查过程中,对豫GXXXXX客车检查时在未见到该车道路运输证及司机毛某甲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经董某某找人说情后,仅口头警告就将该车予以放行,未发现豫GXXXXX客车营运证过期而继续从事非法营运的情况,未按照规定落实责令停止的义务。在此后的巡查执法过程中,也未按照法律规定落实对客货集散地重点检查的义务,对经常在其辖区管辖范围的原阳县西干道农行对面临时停靠点停靠且固定走此路线的豫GXXXXX客车未能及时发现并打击非法营运活动,致使2013年12月4日仅具有B2驾驶资格的毛某乙(已判刑)驾驶该非法营运大型普通客车行至原阳县解放路米原线22号线杆处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18人不同程度受伤的后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原阳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证明原阳县政府于2013年12月5日成立由县政府办公室、检察院、监察局、公安交警大队、交通局、总工会、安监局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对12·4交通事故展开全面了解和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豫GXXXXX司机毛某乙证驾不符,持B证驾驶A证车辆,驾驶经验不足,超速行驶且操作失误。间接原因是营运许可资质到期后继续私自非法营运;原阳县运管所对客运车辆监管存在漏洞;原阳县诚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营运车辆缺乏监管;原阳县交警大队路面巡逻存在漏洞。




    事故调查组认定2013年12月4日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公告




    证明2013年9月20日原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公告豫GXXXXX道路运输号证于2013年9月22日起作废。该公告2015年2月10日从原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取。




    3、协议书




    证明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收购豫GXXXXX车辆的情况。




    4、客运车辆驾驶员登记表




    证明豫GXXXXX车辆登记的驾驶员是董某某。




    5、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




    证明豫GXXXXX车辆保险于2013年5月23日到期。




    6、未经改造经营期限到期车辆




    证明2014年12月5日在原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执法大队办公室胡某某办公桌上提取表格,该表格上显示豫GXXXXX车辆道路运输证到期时间是2013年9月21日。




    7、原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文件《2013年度运政执法管理工作方案》




    证明原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大队一中队队长胡某某负责师寨镇、福宁集镇和省道310线以北的葛埠口区域,南干道以北,西干道、原新路以西的城关区域(不含310线、南干道),工作职责有打击非法营运、保护合法经营;负责对全县范围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等运输服务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经营资格、经营行为、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县范围内的道路运政稽查工作等职责。




    8、原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会议记录




    证明2013年9月16日,郭某某主持会议,吴某某、胡某某、于某某、肖某某参加,会议讨论内容包括:客运市场的专项治理,郭某某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各中队长负责辖区具体落实工作。十个无从业资格证查处十辆站外乱停乱放。




    2013年10月2日,郭某某主持会议,稽查队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讨论内容:加强执法力度,进行运输市场排查工作,坚决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加大对经营期限到期继续经营车辆的排查,发现一辆,查处一辆。




    2013年11月1日,郭某某主持会议。会议内容:除配合治超外,各队按各分管辖区做好日常巡查和市场监管工作。




    9、刑事判决书




    证明毛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0、豫GXXXXX卡口信息




    证明2013年9月21日至12月1日,豫GXXXXX车辆共计通过郑滑线葛庄卡口、原阳黄河大堤蒋庄卡口、原封路靳堂卡口、原阳官厂卡口等卡口共计34次,运营20天,2013年10月1日、2日每天均运营4次。




    11、原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于2015年1月12日证明




    证明胡某某为原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正式职工,2013年至2014年12月任原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执法大队一中队队长职务,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等情况,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




    12、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住原阳县。




    13、诊断证明书




    证明毛某乙于2014年12月4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况。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证明豫GXXXXX车辆道路运输证于2013年9月21日到期。




    15、原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2013年11月1日会议记录




    证明主持人郭某某,会议内容:除配合治超外,各队按各分管辖区做好日常巡查和市场监管工作。




    16、调查评估意见书




    证明被告人胡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二)证人证言




    1、董某某




    证明豫GXXXXX车辆是其和张林军、张大年于2009年9月共同出资买新乡市客运公司的二手车,当月就过户到原阳县诚盛运输有限公司并挂靠到该公司,签订的有挂靠协议,一年向诚盛公司交1000元管理费。2010年元月,经协商张林军、张大年把这辆车转让给其和毛某甲,二人各出资一半,也是挂靠在诚盛公司,期间没有变更挂靠协议。这辆车批准的运营线路是县城至蒋庄王屋线。2013年6月新运公司收购这辆车,2013年6月年检到期后也没有再年审。由于新运公司收购款没有到位,2013年9月21日营运证到期后,为减少损失隔三岔五地跑着这个线,2013年10月交强险和乘客险都到期后也没有再购买保险。豫GXXXXX客车跑的线路是从原阳县农行对面发车,走南干道至解放路再上郑滑线,往西走到官路毛,再往南走贾屋村,然后过大堤到蒋庄,走牛刘尧村,再往西就到王屋了,一般发车时间都在半个小时左右,一天能够往返两次,发车时间不固定。豫GXXXXX客车的司机是毛某乙,售票员是张某某,是毛某甲找的,工资也是毛某甲负责给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才知道毛某乙是B2驾驶证。营运证到期后,赵攀电话通知说豫GXXXXX客车的营运证到期了,印象中运管所客运股的辛某某打过一次电话说豫GXXXXX客车的营运证到期了,并要求其把到期的营运证交到运管所,当时没给他。出交通事故那天晚上,赵攀又打电话要营运证,然后就把营运证给了赵攀。豫GXXXXX客车营运证到期后,有一次被运管所执法队的人查住了,毛某甲打电话说是一个戴眼镜的带队,其就给运管所执法队的胡某某打电话,胡某某当时说他做不了主,让给他们的领导打电话,其就又给执法队队长吴某某打电话,吴某某要求把营运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留下。其说营运证自己带着人在外边,让照顾照顾。吴某某听后挂了电话,把车放行了。毛某甲以前在交警队上过班,交警上有问题都是他照头去解决的,其和运管所工作人员关系比较熟,运管上都是其去协调解决。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是新乡市运管处负责发放的,上面的内容是记录驾驶员信息和从业范围的,需要驾驶员自己经过考试取得,由运管所负责监督落实。豫GXXXXX客车登记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是其本人的,但其开的是豫G22788这辆车。其不清楚毛某乙是否有驾驶客车的从业资格证。




    2、毛某甲




    证明2013年10月的一天,其开着豫GXXXXX这辆车走到西街转盘附近,被原阳县运管所的执法车拦下,当时从车上下了3个人,带头的是一位戴眼镜的执法人员,向其要司机从业资格和该车的营运证,拦着不让走。其就给董某某打电话说运管所的人扣住车了,赶紧找人。过了一会,其见戴眼镜男的接了个电话,后他们就没再扣车让其走了。其听司机说过运管所的执法人员去老土产公司这个停靠点查过司机从业人员和车辆营运手续。对客运车辆的执法检查主要有两个部门,一个是公安交警队,一个是道路运输管理所。被交警查到的时候由其去活动协调,被运管部门查到由董某某去活动协调。2013年9月21日至2013年12月4日期间,是毛某乙经常开的这辆车。胡某某平常都检查客车的进站本、营运证、司机从业资格等手续。其平时开车次数不多,遇到过他们检查客车进站经营、不能乱停乱放不进站等问题。




    3、毛某乙




    证明董某某安排其开车,豫GXXXXX客车在农行南错对面发车,终点至西王屋村。该车在农行错对面停车,运管所的工作人员查过,不让在那停,让停到新汽车站,他们还查营运证。因为其驾驶证是B2,不能驾驶客车,他们查时其就赶紧下车走,不敢承认是客车的司机。一般是三、四个人去查。2013年9月份查过一次豫GXXXXX客车的营运证和报班本,其下车走了。至于是否让运管所的人看营运证和报班本,那是售票员毛凯(毛某甲的哥)的事。豫GXXXXX在2013年9月还被查过,听司机李胡斌说他在农行错对面被运管所的人查住了,不让在那停靠,后来也不知道咋就让走了。




    4、张某某




    证明2013年9月开始在豫GXXXXX车上当售票员,干了有两个多月,毛某甲让其卖票的。该车被运管所及交警队执法检查过。




    辛某某




    证明客运股主要是督促客运企业建立各种安全生产制度,比如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安全工作制度。按照工作职责,客运股只对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比如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建立;企业安全会议是否召开;隐患自查工作是否进行等。如果运输企业的车辆营运期即将到期,客运股会通知企业运输证到期的时间,并告知企业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如果运输企业的车辆营运期已经到期,客运股会告知企业停止营运,并把道路运输证交回客运股。2012年以后,客运股的执法队统一由运管所执法大队进行管理,客运股就没有处罚的职能了,只能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管理,车辆的违法行为归执法大队查处。车辆营运期到期属于无证经营,是违法行为,这种情况由执法大队查处。客运股工作职责里没有具体规定有义务将车辆营运到期信息告知执法大队,但平时不定时统计一些企业或车辆营运期到期的信息,有时交给执法队的主管领导,有时交给执法大队的人。其向原阳县诚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下达过关于车辆营运期到期的文书。诚盛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营运期到期后,其印象里给执法大队说过。运管所执法大队办公室提取的“未经改造经营期限到期车辆,2013年9月25日,共17辆车的信息,2013年底前到期车辆。”这张车辆信息统计表是其统计的,一来方便客运股管理,二来有利于其他股室掌握这些车辆的情况。这张表2013年9月底给的执法大队,不是给了主管副所长郭某某就是给了队长吴某某。“2013年9月20日原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公告”在运管所一楼大厅公告了豫GXXXXX车辆营运证到期的情况。




    6、郭某某




    证明其任原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期间,不参与具体案件的查办工作。执法大队各中队辖区实际情况也是按照文件去划分的。其作为主管负责协调、部署安排工作,大队队长吴某某负责具体落实,各中队负责实施,各负其责。执法大队日常的工作主要内容:做好客运、货运、汽车维修、驾驶员培训市场监管,打击违法行为,应对违章行为的投诉。每个科室如果发现交通违法、违规线索,或者是受理的举报线索,都有义务转交给执法大队,各科室都有配合打击运输市场违规行为的义务,这也是运管所工作的重点之一。其本人没有见过这张2013年9月25日的“未经改造经营期限车辆”表。根据这张表格记录的内容来看,这表属于各股室间信息共享的一种,应该是客运股转交给各股室的。按照规定,客运股根据自己掌握的营运期限到期车辆,在到期后未获得重新许可的,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执法大队,再由执法大队把这张表格分配给各个中队,各个中队如发现以上车辆超期继续营运就应该重点予以打击。客车市场的主要巡查地方有西干道和胜利路,这两条路是经批准的进出县城的客车固定行驶路线,是重点巡查地方。原阳县客运集散地经过批准的就有原阳县汽车站。原阳县酒厂门口、原阳县西干道农行门口、师寨路口都是客车经常的停靠地,这些地点虽然不是批准的临时停靠点,但长期来也是客运重要的集散地,也是客车市场的重点监管区域。2013年10月的最后几天,运管所接到了市公路运管处协助桥北超限站治理超限车辆的通知。2013年11月1日,运政执法大队专门开了一次关于治理超限车辆的会议,其在会议上强调,除了配合治超工作外,各队按辖区做好日常巡查和市场监管工作,不能松懈。这次配合治超工作一共持续了30多天,运政执法大队全都参与过这次治超工作,轮流配合桥北超限站工作。




    7、吴某某




    证明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责是对汽车维修厂、驾驶员培训学校、客运车辆、货运车辆进行监督管理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其作为大队长的职责主要是配合郭某某副所长工作,协调执法队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执法大队按辖区分了三个中队,三个中队各自负责审查辖区内车辆的营运证、道路运输证,处理违规车辆,检查维修厂及驾培学校。执法队会不定点对营运车辆进行排查,检查车辆营运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进站本,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会移交违章处理中心作出处罚。执法队在检查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车辆,会根据具体违法行为依法对客车进行处罚。营运车辆使用失效的营运证进行营运按照规定应当暂扣车辆,然后移交运管所违章处理中心处理。日常重点是对几个临时停靠的原阳县酒厂门口站点、农行对过站点、南关十字站点等进行检查。11月份其被抽调到桥北治超站进行工作,期间是由郭所长安排执法队的工作,具体谁负责其不清楚。2013年10月份董某某的客车被查,董某某没有给其打电话请求放车,不清楚豫GXXXXX是董某某的客车及该车营运手续到期时间。




    8、于某某




    证明2010年3月至2013年11月,任原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大队中队长。2013年11月至今,任原阳县汽车站驻站监督室主任。原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大队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对运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客运车辆落实各项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执法大队日常开展执法活动的形式主要是市场监管,具体是在县城区域内开展,通过上路巡查对不符合营运条件的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另外就是受理举报后,依据举报内容去查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没有权利直接去县城外区域上路执法,去县城外执法要经过领导同意,或者是对受理的举报进行核查。当时运管所执法大队有3个中队。胡某某是一中队队长,其是二中队队长,肖某某是三中队队长,胡某某中队的辖区是师寨路以北,西干道以西,北环以南,农行大道以东。原阳县辖区内经审批的有3个客运临时停靠点,原阳县博大旁边有一个,原阳县酒厂门口有一个,西干道农业银行旁边有一个。停靠点不是按照辖区划分的,2013年元月份,经主管副所长郭某某划分,由其负责博大旁边的停靠点,肖某某负责原阳县酒厂门口的停靠点,胡某某负责西干道农业银行旁边的停靠点。执法大队对客运临时停靠点进行监管主要是通过巡查客运临时停靠点,打击客车不进站行为,检查车辆各项营运手续是否齐全,检查驾驶员是否有客车驾驶资格。其认识董某某,印象中没有对董某某经营的车辆进行过处罚。




    9、冯某某




    证明2008年至今在原阳县运管所执法大队一中队工作。执法大队一中队队长是胡某某。2013年一中队的辖区是西干道以西,分包的乡镇是葛埠口乡、福宁集乡、祝楼乡、师寨镇、桥北乡、韩董庄乡、原武镇等乡镇,包括西干道一整条道路。县城内经常去执法地方有原阳县西街转盘、师寨路、西街农行附近经常停客车的地方,还有就是车辆向西出城的必经之路,祖师庙附近。进行巡查主要核对司机是否具有驾驶相应运输车辆的资质,核对客车相关营运手续,巡查目的是通过巡查发现和处理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对巡查没有明确的时间要求,一般也没有文字记录,只有处罚过的车辆才有文字性记录。其对豫GXXXXX这辆车没有印象。中队执法开的是车牌号为豫G10579的桑塔纳车,上面带有“交通执法”字样。2013年度,其中队经常在县城辖区内执法的人员有胡某某、毛某丙、娄某某,吴某某有时也和他们下去执法。在县城辖区内对客运车辆需要检查营运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报班记录。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营运证超出有效期的客运车辆运管所规定对这种客车一律先由执法人员暂扣处理,再将调查取证材料移交违法处理中心,最后由违法处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对豫GXXXXX这辆车没有印象,也不认识董某某。




    10、毛某丙




    证明执法大队分三个中队,大队长是吴某某,一中队队长是胡某某,其在一中队工作,队员还有冯某某、娄某某,有时吴某某也配合其队执法。工作职责主要是对汽车维修企业、驾驶员培训学校、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查处,以及对群众举报涉及上述行业违法行为的查处,有时还要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对客运车辆主要是对辖区内的客运车辆停靠点进行不定时的执法检查,在路上行驶的客运车一般是有人举报或者是领导安排他们才去检查。主要是检查客车有无从业资格证,驾驶员与从业资格证是否相符,是否有营运资格证,营运资格证是否有效,是否有日检、月检、年检记录,车辆是否定期维护。如果发现驾驶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让客车停止行驶,让车主通知有从业资格的司机来把车开走。对客运车辆失效的营运证继续运营的分流车上乘坐人员,暂扣车辆,然后移交到所里的违章处理中心进行处罚。到所分管的辖区进行检查一般都是胡某某带队,有时吴某某也配合其队执法。原阳县城西干道以西的区域都是2013年的执法检查区域。他们不定时去西干道老土产公司门口西半县客运车辆的临时停靠点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违法车辆。其对豫GXXXXX这辆车没有印象,不认识这辆车的车主和驾驶人员,不清楚该车营运证2013年9月21日已到期的情况,印象中没有查到过这辆车。




    11、夏某某




    证明2013年11月1日至12月5、6日,其和胡某某一块到桥北参与超限治理工作。




    (三)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原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执法大队一中队队长,期间工作职责是对本辖区内从事运输经营的客车、货车,维修经营者、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2013年其中队在原阳县城内的辖区是南干道以北,北环以南,西干道、原新路以西,包括西干道整条路。原阳县城辖区有两个客车临时停靠点,一个在老转盘附近,一个在师寨路口农行附近。这两个停靠点都是群众自发形成的,临时停靠点属于其中队的监管范围。中队对临时停靠点进行不定时巡查,检查车辆营运手续、驾驶员从业证等手续是否齐全,没有具体时间、次数的要求。中队在辖区内对客运车辆的相关营运手续是否齐全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的项目有营运证、进站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客货集散地属于他们的监管范围。其认识董某某但是关系不熟。2013年10月国庆节期间,其带领中队的队员在西干道西街老转盘附近查住豫GXXXXX车辆,要求司机提供营运证等营运手续,没有见到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要求司机出示,司机说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营运证一块都丢到家里,就告诉让他回家拿。一会儿车主董某某就打电话,想让把这辆车放行。其给董某某说大队长吴某某在场自己不当家,董某某可能又给吴某某打了电话,吴某某说先让这辆车走吧,其口头警告了司机,让他下次出车时带好手续,就把这辆客车放行了。当时吴某某、冯某某、毛某丙在场。按照规定,营运客车不随车携带营运证首次是口头警告,以后再发现就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如果在巡查中发现客车营运证过期没有超过一个月的,督促车主去办理相关手续;超过一个月的营运证被注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2013年10月份,其整理材料时发现这张“未经改造经营期限到期表”(注明豫GXXXXX客车营运证有效期已经到期),其和吴某某桌子对着,他一般不保存资料,都把资料放到其桌子上,其认为是吴某某把这张表放到自己桌子上的。该表并不是客运股在2013年9月25日给执法大队的,肯定是在这次查车之后才给的,当时如果知道这辆车的营运手续过期了,肯定不会放行。2013年其任一中队队长期间,对本辖区内的客车监督管理不到位,后来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其有责任。但从2013年10月26日至2013年12月10日抽调到桥北超限站联合治超了。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本案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二人死亡十八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胡某某没有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不宜按犯罪处理的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某某在任原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大队一中队队长期间,对检查的豫GXXXXX车辆未发现道路运输证已过有效期的情况,仅口头警告将该车放行,此后在辖区内及所负责西街农行对面临时停靠点的重点区域执法巡查中,未认真履行职责,仍未能及时有效的查处固定走此路线的豫GXXXXX车辆多次非法营运,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一年零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增军




    审 判 员 李卫芹




    审 判 员 张志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 娄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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