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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原刑初字第245号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5-10-8)




    (2015)原刑初字第245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4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民警抓获,2015年4月22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3日被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9月11日经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守真,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丽媛、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朱守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马某乙在聊天时称不用考试就能给别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被害人马某乙信以为真。2011年5月24日至2011年6月2日被害人马某乙先后给被告人张某甲11800元,让其为戚某、马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直至案发,驾驶证均未办好,被告人张某甲失去联系。




    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的弟弟张某乙将被骗财物已全部返还给被害人。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接受案件登记表、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未羁押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收到条、谅解书、领取条、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申某、马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邢某、张某丙、杨某、曹某、张某乙、毛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张某甲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家属退赔了全部赃款,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向法庭提交一份原阳县官厂乡小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以支持其主张。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马某乙在聊天时称不用考试就能给别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被害人马某乙信以为真。2011年5月24日至2011年6月2日被害人马某乙先后给被告人张某甲11800元,让其为戚某、马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直至案发,驾驶证均未办好,被告人张某甲失去联系。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的弟弟张某乙将张某甲所骗赃款11800元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接受案件登记表




    证明2011年7月21日10时被害人马某乙用电话135××××5168报警情况。




    (2)违法犯罪查询记录




    证明被告人张某甲之前无违法犯罪情况。




    (3)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




    证明2015年2月15日原阳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张某甲列为网上逃犯。案件立案日期为2015年1月8日。




    (4)抓获经过




    证明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郑州大学路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民警抓获。




    (5)未羁押证明




    证明2015年4月21日19时28分根据分局指令在郑州大学路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并于2015年4月22日被原阳县公安民警带走,期间未羁押。




    (6)扣押物品清单




    证明2015年7月21日从马某乙处扣押收到条二张。




    (7)收到条




    证明2011年5月24日张某甲收到马某乙办驾驶证戚某现金2600元。2011年6月2日张某甲收到马某乙办驾驶证现金8700元。




    (8)谅解书




    证明2015年4月27日马某乙出具的对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公安机关对张某甲从轻处理。2015年4月27日申某出具的对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追究张某甲的任何民事责任,请求刑事部分对张某甲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领取条




    证明2015年4月27日申某从张某甲弟弟张某乙处领走2000元现金情况。马某乙从张某乙手中领走11800元现金情况。




    (10)情况说明




    证明2015年1月21日原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戚某一人生活,且长年在外打工,无法取得联系,故戚的询问笔录无法取证。




    (11)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张某甲1973年6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12)原阳县官厂乡小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




    证明被告人张某甲家人多地少,家庭经济确实困难。




    2、证人证言




    (1)证人申某的证言




    证明2011年6月14日上午,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借我2000块钱,我说现在没有钱,过了一会张某甲又给我打电话还是说借我2000块钱,让我给他想想办法,我说我先给你2000块钱,你给俺媳妇办个驾驶证吧,到时候差多少钱我再补给你。张某甲就同意了,我就给了他2000块钱他也没有给我打欠条,过了一段时间他的电话打不通过了,也找不到他了,前几天的一天我碰见马某乙了,我俩在一块说话,说到这个事后,马某乙说他给了张某甲1万块钱让他办驾驶证嘞,一直没有给他办出来,我和马某乙这几天一直找张某甲没有找到他,我俩就来报案了。




    (2)证人马某甲的证言




    证明2011年6月,俺村的李某乙说马某乙认识一个叫张某甲的人,可以不学习半驾驶证,每人多出1000元钱,我们三个人每人准备了3200元钱,到县城天城相苑小区门口,把9600元钱给马某乙了,马某乙把钱给了张某甲,张某甲说两个月后办好,在新乡新大驾校办证,两个月后,驾驶证没有办好,李某乙就到新乡新大驾校查了一下,也没有我们几个人的名字,李某乙给张某甲打电话,张某甲往后推,再打电话,就打不通了,人也找不到了,才知道我们几个被张某甲骗了。




    (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证明2011年6月,俺村的李某乙给我和马某甲说,不学习能办驾驶证,但是比平时办驾驶证多出1000元钱,当时我俩都愿意办,我们三个人每人准备了3200元钱,一块到县城天城相苑小区门口,把9600元钱给马某乙了,马某乙把俺三个人的钱又给了一个叫张某甲的人,马某乙说张某甲在市里有熟人,在新乡新大驾校不学习能办驾驶证,两个月办好,到两个月后,张某甲也没有把驾驶证办好。李某乙就到新乡新大驾校查,也没有我们几个人的名字,李某乙给张某甲打过一次电话,张某甲往后推了,又过了几天,给张某甲打电话,张某甲的电话就打不通了,人也找不到了,我们几个才知道被骗了。




    (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证明2011年6月,因为我是大队会计,和马某乙经常碰面,我俩见面说起闲话了,说办驾驶证的事,马某乙说他认识有一个叫张某甲的人,张某甲和市里有关系,能不通过学习办驾驶证,我和李某甲、马某甲俺三个人在天城相苑小区门口每人3200元,给了马某乙9600元,马某乙把俺三个人的9600元钱给张某甲了,还有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还有我的摩托车驾驶证,说是把摩托车驾驶证合到汽车驾驶证里,说是两个月办好,到了两个月头,驾驶证还没有办好,马某乙把张某甲的手机号给我,我给张某甲打电话,张某甲说是在新乡新大驾校办的证,我给马某乙说我去新大驾校查,为啥没有俺几个人的名字,又问张某甲把俺几个的钱交到驾校了没有?张某甲说当时查的紧等两天,顶着别人的名字就办了,又过了几天,我又给张某甲打电话,张某甲就不接电话了,人也找不到了,才知道被骗了。




    (5)证人邢某的证言




    证明其认识原阳县官厂乡小庄村一个叫张某甲的人,大约在2010年,张某甲在新乡朱赵市场卖水果。从我和张某甲认识,张某甲就没有找我办过驾驶证。2010年我在新大驾校干过办公室主任,总共干有八个月,没有干过名誉副校长。在2011年5月份,其和马某乙、张某甲在新乡市吃过饭后,一直到现在都没有见过他的面。




    (6)证人张某丙的证言




    证明戚某是俺小舅子,他办驾驶证我知道,因为当时我和他一块去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找俺村的马某乙认识一个叫张某甲的,对方称不用考试就能拿到驾驶证。当时花了2600元。戚某没有钱,我先把钱给了马某乙,后来他又把钱还我了。




    (7)证人杨某的证言




    证明我是通过马某乙认识张某甲的,2011年约5月份的一天,马某乙让我和他开车到新乡找张某甲及他的熟人办驾驶证,然后我们就去吃饭,吃饭时马某乙问张某甲每个人办驾驶证得多少钱,张某甲说每人得3000元,并说我来回跑已经花了500元,马某乙说你已花的500元我多给你500元,说罢,马某乙就把钱给了张某甲,我们吃过饭就走了,后来我听马某乙说那次他的驾驶证没有办好,当时吃饭时就我们三个。马某乙给张某甲多少钱我说不清,反正给张某甲一沓钱。




    (8)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证明我来刑警队说一下俺哥张某甲的事,张某甲是我大哥,前几天听说俺大哥张某甲因为骗人家钱了,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今天我是来给受害人帮俺哥退人家钱了,是想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减轻俺哥的罪行。




    (9)证人曹某的证言




    证明申某找我借过一次钱,借了2000元,他当时说给他媳妇办驾驶证,我就给了他2000元钱。大约过了一、两个月,申某把2000元钱给我了,他找我借钱时没有给我说找谁给他媳妇办驾驶证。




    (10)证人毛某的证言




    证明我没有驾驶证,我2011年办过驾驶证,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俺丈夫申某说找人给我办理驾驶证,不用考试把钱给人家就能拿到驾驶证,具体找谁我不清楚。当时花了多少钱我不知道,后来驾驶证也没有办好,钱也没有退。




    3、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




    陈述我和张某甲是通过原阳县计生委的熟人介绍认识的。2011年5月份的一天,张某甲和我在我家聊天的时候,我亲戚戚某给我打电话说问我能不能不考试直接办驾驶证,我说现在不考试办不了。当时张某甲说咋办不了,找玉宝就能办,他还兼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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