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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封民初字第2024号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8-31)



    (2015)封民初字第2024号
    原告张某甲,女,1982年12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建钊,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男,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张某甲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审判员  丁士阔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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