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130号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9-7)
(2015)封民初字第2130号
原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曹永彬
审 判 员 童永奎
代审判员 李孝京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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