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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封民初字第2507号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9-23)



    (2015)封民初字第2507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
    被告:高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自愿向法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建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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