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507号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9-23)
(2015)封民初字第2507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
被告:高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自愿向法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建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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