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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长民初字第2357号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9-11)



    (2015)长民初字第2357号
    原告沈某。
    被告游某。
    原告沈某诉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沈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沈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沈某承担。
    审判员  刘明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 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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