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355号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长民初字第2355号
原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李某甲于2015年7月20日提起民事诉讼,同日本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2015年8月25日向李某乙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甲诉称,2014年5月份,李某甲与李某乙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9月份按习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相处时间较短,婚前不了解仓促结婚。婚后一个月,李某甲流产,李某乙不但不照顾李某甲,还经常离家出走不接电话,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李某乙常用刀等东西恐吓李某甲。现夫妻感情破裂,难以共同生活,李某甲起诉要求与李某乙离婚。
李某乙辩称,李某乙不同意离婚,以后会本本分分的给李某甲过日子。
经审理查明,李某甲与李某乙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9月份双方按习俗举行了婚礼仪式,××××年××月××日李某甲、李某乙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一个月因家务琐事李某甲与李某乙发生矛盾,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李某甲现已怀孕4个月有余,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甲诉讼来院,要求与李某乙离婚。
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李某甲与李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并举行了婚礼,婚前基础较好,后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家务琐事发生了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应以互谅互让的态度积极解决问题,不应以离婚的方式处理。李某甲与李某乙如今后在日常生活中相互尊重、多加沟通、相互理解,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故李某甲要求与李某乙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兴仁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