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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长民初字第2868号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长民初字第2868号
    原告张某。
    被告牛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张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承担。
    审判员  葛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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