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516号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9-28)
(2015)长民初字第2516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陈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承担。
审判员 刘明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兴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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