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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长民初字第2134号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9-22)



    (2015)长民初字第2134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田玉涛、张晓贞(实习),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王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袁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5年8月31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玉涛、张晓贞,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诉称:××××年××月份王某与袁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旅游结婚,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农历1月18日因王某身体不适,袁某将王某送回娘家居住。在王某即将分娩的时候,袁某及其家人却不让王某进门,称要和王某分手。2015年5月4日非婚生长女王思雨出生时,袁某及其家人均未到医院看护,王某出院后一直在娘家居住至今。王某与袁某系同居关系,袁某有义务照顾王某并承担王某分娩期间的相关费用,对于二人非婚生长女王思雨,袁某同样有抚养的义务,但袁某却未履行上述义务,诉请法院依法判令非婚生长女王思雨随王某生活,袁某承担抚养费每月1500元(从2015年5月4日开始计算);袁某给付王某生育非婚生长女王思雨的医疗费用1290元;诉讼费由袁某承担。
    袁某辩称:同意非婚生长女王思雨随王某生活,并且愿意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但是要求每月探视小孩一次;生育费用应当由二人共同承担。
    根据王某、袁某的诉辩意见,并经王某、袁某认同,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非婚生子女随谁生活,抚养费如何承担;二、王某要求袁某给付生育医疗费用129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王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长垣县恼里镇小岸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据此证明2014年5月14日袁某将王某接至家中,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出生医学证明、长垣县恼里镇卫生院防疫本各一份,据此证明2015年5月4日非婚生长女王思雨出生的事实。
    针对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王某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有:1、长垣县恼里镇卫生院住院证、住院病案各一份,据此证明王某因分娩住院的事实及住院时间;2、长垣县恼里镇卫生院医疗费票据三张,据此证明王某因分娩花费1290元,该费用应当由袁某承担。
    针对上述两个争议焦点,袁某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袁某对王某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两份证据材料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袁某对王某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两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生育费用应当由二人平担。袁某对王某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两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王某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两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袁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王某在生育非婚生长女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1290元应由两人共同承担,袁某的异议成立,对王某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年××月份王某与袁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袁某按农村习俗将王某接至家中开始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二人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开生活。非婚生长女王思雨2015年5月4日出生,现随王某生活。王某在生育非婚生长女王思雨时花费医疗费用1290元。2015年7月3日王某诉至本院,诉请依法判令非婚生长女王思雨随王某生活,袁某承担抚养费每月1500元(从2015年5月4日开始计算);袁某给付王某生育非婚生长女王思雨的医疗费用1290元;诉讼费由袁某承担。
    本院认为:王某与袁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在一起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二人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二人非婚生长女王思雨2015年5月4日出生,现仍处于哺乳期,为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以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非婚生长女王思雨仍随王某生活为宜。根据非婚生长女王思雨的实际需要、王某与袁某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袁某从2015年5月4日起每月支付非婚生长女王思雨抚养费300元,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至非婚生长女王思雨年满十八周岁止;王某要求袁某支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过高,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袁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王某在生育二人非婚生长女王思雨过程中花费的医疗费用1290应由两人共同承担,即每人承担645元,王某要求袁某支付医疗费用1290元过高,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非婚生长女王思雨随王某生活,袁某从2015年5月4日起每月支付非婚生长女王思雨抚养费300元,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至非婚生长女王思雨年满十八周岁止;
    二、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某医疗费用645元;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相军
    审 判 员  关 磨
    人民陪审员  苗刚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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