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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长民初字第2663号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长民初字第2663号
    原告庞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庞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庞某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庞某承担。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兴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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