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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长民初字第1151号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9-16)



    (2015)长民初字第1151号
    原告杨某。
    被告佘某。
    原告杨某因与被告佘某离婚纠纷一案,杨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长  韩卫民
    审判员  杨 超
    陪审员  韩山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樊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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