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151号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9-16)
(2015)长民初字第1151号
原告杨某。
被告佘某。
原告杨某因与被告佘某离婚纠纷一案,杨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长 韩卫民
审判员 杨 超
陪审员 韩山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樊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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