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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长民初字第2722号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9-16)



    (2015)长民初字第2722号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抚养纠纷一案,王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承担。
    审判员 葛 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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