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郏民初字第1345号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15-9-7)



    (2015)郏民初字第1345号
    原告李某某,女,1932年12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石晓娜,女,1958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石某某,男,36岁。系原告之孙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卫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周米娜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