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1345号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15-9-7)
(2015)郏民初字第1345号
原告李某某,女,1932年12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石晓娜,女,1958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石某某,男,36岁。系原告之孙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卫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周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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