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1114号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15-9-15)
(2015)郏民初字第1114号
原告张某某,女,1951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马某某,男,1945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某申请缓交诉讼费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经催告后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小霞
审 判 员 马晓沛
人民陪审员 马现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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