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1321号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15-8-27)
(2015)郏民初字第1321号
原告杜某某,女,1980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翟某某,男,1980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杜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杜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某某撤回对翟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红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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