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1322号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15-8-28)
(2015)郏民初字第1322号
原告田某某,女,1988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田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田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某某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红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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