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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郏民初字第1322号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15-8-28)



    (2015)郏民初字第1322号
    原告田某某,女,1988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田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田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某某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红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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