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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郏民初字第1300-2号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15-9-10)



    (2015)郏民初字第1300-2号
    原告宋某,女,1972年1月24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8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宋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宋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宋某负担。
    审 判 长  贾卫真
    审 判 员  周米娜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范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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