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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鲁民初字第1829号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7-30)



    (2015)鲁民初字第1829号
    原告雷某某
    被告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禹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江浩
    代理审判员  张新潮
    人民陪审员  黄明欣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帅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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