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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鲁民初字第1639号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8-12)



    (2015)鲁民初字第1639号
    原告黄某某
    被告黄某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黄某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江浩
    代理审判员  张新潮
    人民陪审员  魏来法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帅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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