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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鲁民初字第2194号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8-21)



    (2015)鲁民初字第2194号
    原告李某林与被告李某祥等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李 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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