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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鲁民初字第2191号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8-19)



    (2015)鲁民初字第2191号
    原告张某燕与被告高某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燕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李 芾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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