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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鲁民初字第2346号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9-1)




    (2015)鲁民初字第2346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崔冬冬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克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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