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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鲁民初字第2347号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8-26)




    (2015)鲁民初字第2347号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崔冬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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