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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叶民初字第1523号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5-9-14)



    (2015)叶民初字第1523号
    原告娄某某,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某某,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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