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194号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5-8-27)
(2015)叶民初字第1194号
原告刘某某,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会占,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女,199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焦艳玲,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旗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