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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叶民初字第713号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5-8-25)



    (2015)叶民初字第713号
    原告高某,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娄某,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高某与被告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长  靳英丽
    审判员  闫铁锁
    审判员  陈兆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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