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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叶民初字第1419号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5-8-27)




    (2015)叶民初字第1419号
    原告胡某某,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克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敬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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