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678号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5-10-8)
(2015)叶民初字第1678号
原告陈某,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某,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王会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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