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叶民初字第1477号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叶民初字第1477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
    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秋坡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梅艳娇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