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477号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叶民初字第1477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
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秋坡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梅艳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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