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528号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叶民初字第1528号
原告吴某某,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恩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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