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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叶民初字第1169号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叶民初字第1169号
    原告朱某某,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齐勇业
    审 判 员  刘耀斋
    人民陪审员  杨 贝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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