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叶民初字第1397号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5-9-30)



    (2015)叶民初字第1397号
    原告王某某,男,195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黄某某,女,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王某某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对王某某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
    审判员  张亚楠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顾东峰

    ===================================================
    声明: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