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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叶民初字第1428号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5-10-8)



    (2015)叶民初字第1428号
    原告郑某某,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德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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