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690号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8-27)
(2015)汝民初字第1690号
原告董某某,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荣堂,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魏某某,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宋和平,系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艳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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