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004号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9-23)
(2015)汝民初字第2004号
原告张某甲,女,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其法,河南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马晓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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