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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汝民初字第1776号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8-27)



    (2015)汝民初字第1776号
    原告刘某某,男,199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王某某,女,198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少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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