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56号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9-10)
(2015)汝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王某,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黄全幸,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赵某,女,成年,住汝州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兵伟
代理审判员 李国涛
人民陪审员 刘亚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 柯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