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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汝民初字第2174号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9-8)



    (2015)汝民初字第2174号
    原告史某,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王某,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史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的法定代理人靳超锋负担。
    审判员  刘兵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任 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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