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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汝民初字第1074号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9-25)



    (2015)汝民初字第1074号
    原告郑甲,女,1987年4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程祥,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甲,男,1983年4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甲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甲撤回对被告李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国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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