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074号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9-29)
(2015)汝民初字第2074号
原告王甲,女,汉族,1992年12月26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王甲,男,汉族,1989年8月20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颜涛,系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汝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俊芳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