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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汝民初字第1380号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9-14)



    (2015)汝民初字第1380号
    原告宋甲,女,1984年5月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其法,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莹莹,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甲,男,198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甲与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甲撤回对被告杨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国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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