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344号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10-16)
(2015)汝民初字第2344号
原告路某某,女,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路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俊朋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