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921号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9-10)
(2015)汝民初字第1921号
原告孟某某,男,汉族,1986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武干,男,系汝州市纸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8年6月28日出生,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朱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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