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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汝民初字第982号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9-15)



    (2015)汝民初字第982号
    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晁某,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少磊
    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
    人民陪审员  郭俊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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